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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06-10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9 年 6 月 9  日上午10:30 在深圳市笋岗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C 座 2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 年6 月5  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曾湃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最近3 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本议案将与 200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一并提交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票数9 票,反对票数0 票,弃权票数0 票。 
      二、《关于召开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 2009-10 号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票数9 票,反对票数 0票,弃权票数 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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