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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6-09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31 层 
    电话号码:(021)52341668 
    传真号码:(021)52341670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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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09 年6 月8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325 号7 楼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峰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2009 年5 月22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网络 
    投票时间和操作流程、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2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8 日如期在上海市南苏州路325 号7 楼召 
    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09 年6 月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 
    3: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 
    并参加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 名,代表公司股份132,154,25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2.29%。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名,代表股 
    份95,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103 人,代表公司股份7,202,8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其 
    中,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 名,代表股份203,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82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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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百 
    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 
    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 
    百联集团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关联股东百联集团已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 
    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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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管建军 
    经办律师:林琳 
    经办律师:李峰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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