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31 层
电话号码:(021)52341668
传真号码:(021)52341670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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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09 年6 月8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325 号7 楼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峰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2009 年5 月22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网络
投票时间和操作流程、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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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8 日如期在上海市南苏州路325 号7 楼召
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09 年6 月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
3: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
并参加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 名,代表公司股份132,154,25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2.29%。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名,代表股
份95,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103 人,代表公司股份7,202,8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其
中,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 名,代表股份203,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82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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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百
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
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
百联集团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关联股东百联集团已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
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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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管建军
经办律师:林琳
经办律师:李峰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