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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分
   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的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该规定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
   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
13 号)和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列表:
    1、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
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
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
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相应的剔除“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下的“其中: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
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
府补助、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盈利得或损失、捐赠利得、流动资产毁
损报废等损失等。
    2、调减“营业外收入-其中: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102,508.3 元,调减
“营业外支出-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11,257.08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
91,251.22 元;调减上期“营业外支出-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264,140.14
元,调增上期“资产处置收益”-264,140.14 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和审核
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
估计变更由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
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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