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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
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
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
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
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2、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
司编制的该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17 年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
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没有违反《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我们经过对会议材料及拟聘任审计机构基本情
况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就该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
工作的顺利进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2017 年度,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违
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关于对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
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
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内容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及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
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有效地控制了成本,合理地降低了
项目实施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北京研发中心
基础研究室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公司以应
收账款质押向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应收账款质押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利益,支持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以应收账款质押向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同意提交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授权管理层签署收购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收
购意向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签署相关意向性协议有助于拓宽公司业务领域,进一步丰
富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符合公司利益。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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