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
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
[2017]13 号)、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4、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
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
了财务报表列表,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
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