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30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27
B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3966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12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17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09年6月12日
● 除权(息)日: 2009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26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09年5月22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告内容详见2009年5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551,610,1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共计派发股利165,483,032.10元。
对于A 股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 元。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0 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27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该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QFII 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由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0.03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09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8235元"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43966美元(含税)。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7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12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17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09年6月12日
2、除权(息)日: 2009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26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26日
四、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体办法:登记结算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股投资者可于2009年6月26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3、本公司控股股东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公室
电话:021-63218800*405
传真:021-63213119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