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由于上述会
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
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
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
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
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未影响公司本报告期的利润。
2、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公司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资
产处置收益”项目,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部分非流动资产处
置损益,改为在“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报;公司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对于
公司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利润表影响项目 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财务报表
本期影响 上年调整 本期影响 上年调整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资产处置收益 -841,688.62 17,317.95
营业外收入 -24,496.92 -17,317.95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4,496.92 -17,317.95
营业外支出 -866,185.54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866,185.54
对利润表影响
注:负数为减少,正数为增加。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可靠、更
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及财会〔2017〕30 号《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及财会〔2017〕
30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调
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
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