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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及公司实际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研制、生产、销售成品改性 第十三条 研制、生产、销售成品改性沥青、
沥青、沥青改性设备、改性沥青添加材 沥青改性设备、改性沥青添加材料及公路用
料及公路用新材料(不含需审批的项 新材料(不含需审批的项目);承接改性沥
目);电子产品及相关设备的销售;电 青道路路面项目;电子产品及相关设备的销
子信息、生物工程、环保工程技术开发 售;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相关网络技术的开
及应用;承接改性沥青道路道面项目; 发、设计、技术咨询和销售;企业管理咨询,
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 投资策划,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投资,房地产
术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 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货物进出口、技
物和技术除外)。                           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
                                          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会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
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中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 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应至少提前五日将     知方式为:董事会应至少提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和地
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话、电报、传真、特快     点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
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出方式通知董事。     或专人送出方式通知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三条:(二)以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子邮件方式进行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日
                                           期,但公司应当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
                                           知收件人,并保留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
                                           执至决议签署;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
                                           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多家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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