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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
股东进行权益分派,公司未来三年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资金安排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值。
    (5)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6)现金分配金额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财政部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
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
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
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且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
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方可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
    4、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就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或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本规划
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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