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证监会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
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过程中由于个人原
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年报披露工作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4、惩前毖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年报披露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
况的,应按照年报格式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
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处理结果。
第六条 投资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出自我检查;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
时,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还可并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办公会议视具体情况
予以确定。
第九条 有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若违反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
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4、拒不承认错误且屡教不改的。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申诉;申诉期间不影
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予以纠正并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