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投资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投资管理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
议。同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
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
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
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