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公司秘书”的规定,公司设立公司秘书一职,并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如下:
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第八章“公司秘书”,内容如下:
“第 8.1.1 条 公司设公司秘书一名。
第 8.1.2 条 公司秘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
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 8.1.3 条 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信息公示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
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