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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6-05
 
    关于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 
    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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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 八年度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王进、何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 年 
    6 月4 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 号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8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6 年修订)》的规定, 
    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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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5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 
    了《新湖创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200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信息。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6 月4 日如期召开,由陈坚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公告》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 
    有股份 1390544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73 %。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除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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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有八项,会议就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 
    方式予以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05447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2、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05447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3、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05447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4、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08 年度述职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05447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5、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05447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6、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05447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905447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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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571)8603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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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 
    8、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8 年度年报审计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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