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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银行”、“公司”或“上市
被保荐公司名称:
                         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泰联合证券”)
                      联系方式:021-3896 65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继卫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联系方式:010-5683 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 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及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6]33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407 号)核准,兴业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721,854,000 股新股。
    2017 年 3 月,兴业银行向福建省财政厅、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
司福建省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及福建省投资开
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1,721,854,000 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25,999,995,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5,748,295.15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5,894,247,104.85 元。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已收到上述款项。
    2017 年 3 月 31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 00187 号),对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后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非公开发行
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根据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签署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之保荐协议》,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
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度,并根据兴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及工作进
 计划。                                  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已与兴业银行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与兴业银行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须按有关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相关当事人不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其董事、监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为,且兴业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人员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并有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其董事、监事、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兴业银行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无违背承诺情况;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兴业银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不存在应披露而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符的情况。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保荐机构对兴业银行自 2017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兴业银行于 2017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       2017 年 4 月 11 日
                              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2       2017 年 4 月 11 日
                              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3       2017 年 4 月 11 日
                              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4       2017 年 4 月 11 日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5       2017 年 4 月 11 日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6       2017 年 4 月 11 日   关于调整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的公告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
 7       2017 年 4 月 22 日
                              告
 8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6 年度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9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0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6 年年度报告
 11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12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6 年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13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14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5      2017 年 4 月 29 日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16      2017 年 4 月 29 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7      2017 年 4 月 29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
 18      2017 年 4 月 29 日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19      2017 年 4 月 29 日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20      2017 年 4 月 29 日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21      2017 年 4 月 29 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准开展业务的公告
 22      2017 年 4 月 29 日   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3      2017 年 5 月 3 日    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现金分红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24      2017 年 5 月 5 日
                              发行优先股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25      2017 年 5 月 5 日
                              发行优先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6      2017 年 5 月 13 日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7      2017 年 5 月 16 日   关于银川分行获准开业的公告
 28      2017 年 5 月 27 日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9      2017 年 5 月 27 日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0      2017 年 6 月 7 日    2016 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31      2017 年 6 月 7 日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32      2017 年 7 月 4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3      2017 年 7 月 4 日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34      2017 年 7 月 4 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35      2017 年 7 月 27 日   公司章程(2017 年 7 月修订)
 36      2017 年 7 月 27 日   关于注册资本变更获中国银监会核准的公告
 37      2017 年 8 月 30 日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38      2017 年 8 月 30 日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9      2017 年 8 月 30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0      2017 年 8 月 30 日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告
 41      2017 年 8 月 30 日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42      2017 年 8 月 30 日   关于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43      2017 年 8 月 30 日   关于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的公告
 44      2017 年 8 月 30 日   关于与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45     2017 年 10 月 28 日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46     2017 年 11 月 18 日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7     2017 年 12 月 19 日   关于拉萨分行获准筹建的公告
 48     2017 年 12 月 29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兴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
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格式合规,信息披
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
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报告期内,兴业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继卫                        陈   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8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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