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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5/3       -            2018/5/4      2018/5/7      2018/5/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3 月 1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000,000
元,转增 24,00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84,000,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5/3      -            2018/5/4       2018/5/7      2018/5/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的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无自行发放对象,所有股东权益分派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
民币现金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30 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转增股
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5,802,250   10,320,900        36,123,15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4,197,750   13,679,100        47,876,850
1、 A 股                                   34,197,750   13,679,100        47,876,850
三、股份总数                               60,000,000     24,000,000         84,000,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4,00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年度每股收益为 0.6390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秘办
    联系电话: 0510-86968678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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