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21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第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 的披露时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己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如公司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则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及公司所处的分层层次确定,公司为创新层公司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为基础层公司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为创新层公司时,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为创新层公司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公司为基础层公司时,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创新层挂牌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己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己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己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信息披露细则》 相关规定披露。
第三十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九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己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现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于续。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 法》
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己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
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信息。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与持续督导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2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
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履行以下审批于续: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署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审核并签发,但监事会公告应由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核登记并确保及时披露。
公司日常信息的对外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日常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以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
(二)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当先要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交董事长审核签发后,再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
(三)公司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再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备案后方可发布。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对外接受采访、发表公开谈话或演讲,应当事先报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备案后方可发进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现场陪同;无法安排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现场陪同的,其采访、公开谈话或演讲的内容应当制作预案事先报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再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备案后方可发进行。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己披露信息相关的文件、公告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八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人员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条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章 释义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公司股东、收购人、主办券商等。
(四)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异常波动:股票转让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相关规则所列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存在相关规定情形的。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八)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一)承诺: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塑。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六)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带有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七)以上:本规则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国家或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国家或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