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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
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刘永强。
    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
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18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70,364,2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883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4,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145%。
    出 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共计 8 人 ,代表有 效表决权 股份
70,408,9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8976%。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408,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408,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408,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408,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408,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405,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88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11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408,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1 选举刘庆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372,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2%。
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445%。
    8.2 选举姜爱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372,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2%。
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445%。
    8.3 选举宋希亮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372,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2%。
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445%。
    当选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任职时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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