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3月25日在成都召开,应到5人,实到 3 人(其中:监事江文福先生、监事索朗江村先生因公出差,分别委托监事饶琼女士、监事白玛次仁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饶琼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
(1)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2)2003年,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章程制度进行规范运作、严格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做到及时、完整、准确、没有误导和重大遗漏等情况。
(4)本年度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和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以上两项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