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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55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 号)(《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专项
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子公司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2018 年 1 月 5 日,子公司海南
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有关政府部门下发的停工通知
前,其所开发的如意岛项目多项标段和工程已陆续停工,公司均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 16 项和第 33 条的规定。
    2、债务逾期事项未及时准确披露,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你公
司在 2017 年 10 月 31 日-2018 年 3 月 17 日期间,累计发生 4 笔、借
款余额 5.7 亿元的债务逾期支付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
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8 号)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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