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
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
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 财政部颁布
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司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通过上述变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了修订。公司按照上述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表。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的议案》通过上述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
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对 2017 年度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
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
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等进行了规定,并采用
①持续经营净利润 23,740,033.80
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修改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 ②终止经营净利润 -
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等。
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对于当期列报
的终止经营,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
新在比较报表中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总额法改为允许采用
净额法,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的
摊销方式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改为
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配,并修改了政府补助的 ①其他收益 3,152,550.00
列报项目。2017 年 1 月 1 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
助和 2017 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修订后的准则。
对新的披露要求不需提供比较信息,不对比较报表
中其他收益的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
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 2017 年度:
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 ①资产处置收益 75,290,078.32
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处
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 ②营业外收入 -75,318,944.67
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③营业外支出 -28,866.35
以及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
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016 年度:
相应的删除“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下 ①资产处置收益 -2,969.48
的“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其中:非流
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 ②营业外收入 -2,955.00
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与企 ③营业外支出 -5,924.48
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公益性捐赠支出、非
常损失、盘盈利得或损失、捐赠利得、流动资产毁
损报废损失等。
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受影响的项目 本期 上期
期初净资产 -- -
其中:留存收益 -- -
受影响的项目 本期 上期
净利润 - -
资本公积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
期末净资产 - --
其中:留存收益 - --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公司依据
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
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
务信息调整。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