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事情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出具了专项审计说明。
2、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9 月 28 连带责任保 2017.09.28-2
15,000 1,0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9.28
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2 月 26 连带责任保 2017.12.26-2
15,000 4,0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12.26
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2 月 24 连带责任保 2017.02.24-2
15,000 3,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2.24
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4 月 07 连带责任保 2017.04.07-2
15,000 4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4.05
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8 月 22 连带责任保 2017.08.22-2
15,000 1,3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8.22
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8 月 29 连带责任保 2017.08.29-2
15,000 1,7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8.29
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 2017 年 08 2017 年 08 月 31 连带责任保 2017.08.31-2
10,000 8,000 否 否
有限公司 月 02 日 日 证 018.08.30
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 2016 年 04 2017 年 03 月 07 连带责任保 2017.3.7-201
3,000 500 是 是
技有限公司 月 30 日 日 证 7.12.6
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 2016 年 04 2017 年 01 月 05 连带责任保 2017.01.05-2
3,000 600 是 是
技有限公司 月 30 日 日 证 018.01.01
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 2016 年 04 2017 年 02 月 01 连带责任保 2017.02.01-2
3,000 100 是 是
技有限公司 月 30 日 日 证 018.02.01
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 2016 年 04 2017 年 02 月 23 连带责任保 2017.02.23-2
3,000 200 是 是
技有限公司 月 30 日 日 证 018.01.01
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 2016 年 04 2017 年 01 月 30 连带责任保 2017.01.30-2
3,000 300 是 是
技有限公司 月 30 日 日 证 018.02.01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
25,000 21,100
计(A1) 生额合计(A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
28,000 20,600
合计(A3) 额合计(A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6 年 04 2017 年 01 月 03 连带责任保 2017.1.3-201
125,000 4,000 是 否
司 月 30 日 日 证 7.7.2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6 年 04 2017 年 01 月 06 连带责任保 2017.1.6-201
125,000 4,000 是 否
司 月 30 日 日 证 7.7.5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6 年 04 2017 年 03 月 09 连带责任保 2017.3.9-201
125,000 3,300 是 否
司 月 30 日 日 证 7.9.8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5 月 22 连带责任保 2017.5.22-20
125,000 4,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17.11.21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6 月 01 连带责任保 2017.6.1-201
125,000 4,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7.11.30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1 月 16 连带责任保 2017.11.16-2
125,000 4,0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11.15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1 月 21 连带责任保 2017.11.21-2
125,000 4,0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11.20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9 月 08 连带责任保 2017.09.08-2
125,000 3,3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9.07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3 月 02 连带责任保 2017.03.02-2
125,000 4,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3.02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1 月 09 连带责任保 2017.11.09-2
125,000 3,5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5.09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2 月 23 连带责任保 2017.02.23-2
125,000 1,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2.23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0 月 19 连带责任保 2017.10.19-2
125,000 3,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4.19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0 月 23 连带责任保 2017.10.23-2
125,000 3,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4.23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1 月 22 3,447.8 连带责任保 2017.11.22-2
125,0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7证 018.4.30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9 月 19 连带责任保 2017.9.19-20
125,000 653.53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18.2.22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1 月 21 连带责任保 2017.11.21-2
125,000 605.21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3.31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1 月 06 7,862.3 连带责任保 2017.1.6-201
125,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3证 7.7.31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4 月 05 4,022.9 连带责任保 2017.4.5-201
125,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8证 7.9.30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6 月 02 5,890.3 连带责任保 2017.6.2-201
125,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9证 7.10.31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07 月 04 6,027.1 连带责任保 2017.7.4-201
125,000 是 否
司 月 29 日 日 2证 7.12.31
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 2017 年 04 2017 年 03 月 28 连带责任保 2017.03.28-2
15,000 1,000 是 否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3.28
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 2017 年 04 2017 年 07 月 03 连带责任保 2017.07.03-2
15,000 2,100 否 否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7.02
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 2017 年 04 2017 年 07 月 05 连带责任保 2017.07.05-2
15,000 2,000 否 否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07.04
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 2017 年 04 2017 年 10 月 12 连带责任保 2017.10.12-2
15,000 2,000 否 否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10.08
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 2017 年 04 2017 年 11 月 09 连带责任保 2017.11.09-2
15,000 1,500 否 否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11.05
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 2016 年 04 2017 年 02 月 06 连带责任保 2017.2.6-201
3,000 200 是 否
司 月 30 日 日 证 7.11.21
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0 月 27 连带责任保 2017.10.27-2
3,000 5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10.26
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1 月 09 连带责任保 2017.11.09-2
3,000 5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10.26
南京景兴纸业有限公 2017 年 04 2017 年 11 月 21 连带责任保 2017.11.21-2
3,000 2,000 否 否
司 月 29 日 日 证 018.11.16
2017 年 04 2017 年 12 月 31 连带责任保 2017.12.25-2
龙盛商事株式会社 5,000 289.42 是 否
月 29 日 日 证 018.2.15
2017 年 04 2017 年 12 月 25 3,446.4 连带责任保 2017.1.16-20
龙盛商事株式会社 5,000 是 否
月 29 日 日 5证 17.6.23
2017 年 04 2017 年 01 月 16 1,411.2 连带责任保 2017.6.2-201
龙盛商事株式会社 5,000 是 否
月 29 日 日 4证 7.7.25
2017 年 04 2017 年 06 月 02 2,807.3 连带责任保 2017.7.6-201
龙盛商事株式会社 5,000 是 否
月 29 日 日 3证 7.11.20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148,000 93,363.86
合计(B1) 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148,000 42,396.03
额度合计(B3) 保余额合计(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173,000 114,463.86
(A1+B1+C1) 合计(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176,000 62,996.03
(A3+B3+C3) 计(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6.34%
其中: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
4,489.42
担保余额(E)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4,489.42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无
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为 20,600 万元,占公司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34%;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62,996.03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 16.34%。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
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规定了对担保的审批权限、风险评
估、担保执行监控、披露流程,并得到有效地执行,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平湖热电厂、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担保方经营正常,资产质量优良,
偿债能力较强,不存在违约风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财务风险亦处于
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关于对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同时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提议继续聘任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续聘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对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继续聘用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
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该事务所出具
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提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控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
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
供保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15年-2017年)》
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情况,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的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
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六届八次董事
会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
要求,并同意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
正常需求,有利于公司巩固并提高其现有的融资能力。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目前
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
公司互保以来,从未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的要求,并同意提请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互保合同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
事会及经营层应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
施防范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凯军 朱锡坤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