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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
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理财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
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
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
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七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
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规定的风险投资理财产品。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不超过(不含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二)委托理财金额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审议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委托理财金额预计
额度,在特定期限内可以以该额度为上限进行滚动委托理财操作。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可授权董事长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四)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发表意见,且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
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
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
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母公司,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购买标的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额度等)。公司财务部门于每
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
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
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
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
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调整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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