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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
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
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中的规定执行。未变更部
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
实施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公司2017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故不会对公司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编制
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
有待售资产”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其他收益”项目、“持续经营净利润”项目及“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   本期受影响的   上期重述金额   上期列报在营业   上期列报在营业
项目名称       报表项目金额                  外收入的金额     外支出的金额
资产处置收益   -61,081.10     -86,053.66     11,839.49        97,893.15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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