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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信通讯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鼎信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5 号),青岛
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600 万
张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张 1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含增值税)人民币 12,000,000.00 元后,公司已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588,000,000.00 元,扣除已预付的保荐
费人民币 3,000,000.00 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159,000.00 元,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3,841,000.00 元。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安永华明
(2018)验字第 60983715_J02 号验证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
金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下称“浦发银行市
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青岛鼎
信通讯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鼎信通讯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鼎信科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 于 使 用 部 分 募 集 资 金 向 全 资 子 公 司 增 资 的 议 案 》, 同 意 以 募 集 资 金
100,000,000.00 元向鼎信科技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2018 年 4 月 11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由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鼎信科技在浦发银行市北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集资金存入该
账户。公司、鼎信科技与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市北支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下称“《四方监管协议》”),
对上述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及鼎信科技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户               金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
青岛鼎信通讯科技有限
                          行股份有限公司        69120078801500000131          100,000,000
公司
                          青岛市北支行
     三、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鼎信科技已在浦发银行市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鼎信科
技专户”)。该鼎信科技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即青岛鼎信通讯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鼎信科技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
存储,并及时通知中金公司。鼎信科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鼎信科技、浦发银行市北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鼎信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鼎信科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鼎信
科技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鼎信科技和浦发银行市北支行应
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鼎信科技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鼎信科技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鼎信科技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赵沛霖可以随时
到浦发银行市北支行查询、复印鼎信科技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市北支行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鼎信科技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浦发
银行市北支行查询鼎信科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
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市北支行查询鼎信科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浦发银行市北支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鼎信科技出具真实、准
确、完整的鼎信科技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6、鼎信科技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鼎信科技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鼎信科技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鼎信科
技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市北支行,同时按《四方监管
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浦发银行市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鼎信科技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鼎信科技专户情形的,公司、鼎信科技可以主动或在中
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鼎信科技、浦发银行市北支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鼎信科技、浦发银行市北支行和中金公司
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鼎信科技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公司、鼎信科技、浦发银行市北支行及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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