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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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临时借款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或
“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拟向关联方临时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经审
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公司向关联方短期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能够按照
重大资产重组所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如期支付对应股权转让价款。待银行
完成并购贷款的审核程序并批复贷款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该笔关联方短期借款。
本次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顺利实施。本次关联交易遵循
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临时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临时借
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