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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
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光
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
的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将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亦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
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股东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
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
前提出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及候选人相关情况的书面
资料;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参加股东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股东监事人数的乘积为
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七条 董事选举: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待选
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
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
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八条 股东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股东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
份数额乘以待选股东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股东监事当选。
    第九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
投票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投票也可视为弃权无效。股东对某一个
或某几个董事或股东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股东监事得票相同,如将全部当
选将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股东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
的其他候选董事、股东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股东监事
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从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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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总数应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股东监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股东监事。
       (二)经股东大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股东监事的,致使当选
董事、股东监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的,则
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
额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的选举
结果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
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
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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