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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第一章 1.01 条、第二章 2.02 条、
第三章 3.17 条、第四章 4.24 条、4.48 条、第五章 5.03 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原:第一章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为:第一章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原:第二章 2.0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
构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资质为准)、钢结构网架工程承包壹
级(以资质为准)、轻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以资质为准)、金属材料、活动板房
和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的销售、运输;房屋租赁、仓储(危化品除外)、
物流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订为:第二章 2.0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
钢结构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资质为准)、钢结构网架工程承
包壹级(以资质为准)、轻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以资质为准)、金属材料、活动
板房和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的销售、运输;房屋租赁、仓储(危化品
除外)、物流业务、咨询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增加 第三章 3.17 条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 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
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投资者购买、控制本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不真实,以及其他未与公司董事会沟通一致的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等股东
依法享有相关股东权利,且应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原:4.2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4.22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为:4.2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4.2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
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
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
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原:4.48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4.48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
以公司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
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5.03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为:5.03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针对恶意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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