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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公司拟修订《重大决策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重大决策及对外投资管
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条、第三章 第十三条、第四章 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如下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含技术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出售重大资
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三)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决定本章程 4.12 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五)以单项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财产设定抵
押权或质押权;
(六)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含)以下的委托理财或金融性投资;
修订为: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如下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含技术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出售重大资
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三)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绝对值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
备;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二千万元的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决定占年度至报告期末扣除本
次所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利润(及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
的比例在 100%以上的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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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本章程 4.12 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五)以单项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财产设定抵
押权或质押权;
(六)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含)以下的委托理财或金融性投资;
原:
第十三条 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一)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含技术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出售重大资
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事项;
(三)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以单项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财产设定抵
押权或质押权;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含)以下的委托理财或金融性投资;
修订为:
第十三条 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一)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含技术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出售重大资
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
(三)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30%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以单项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财产设定抵
押权或质押权;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含)以下的委托理财或金融性投资;
原:
第十四条 证券部是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
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调研,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
交董事会审议。
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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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证券部是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全过程把控。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牵头进行项目可
行性调研,形成对外投资预案,按公司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涉及的投资项
目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递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