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齐勇燕 联系电话:010-56839429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瑞超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是
1、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公告了《关于重大工程中
标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本次信息披露文
件中个别数据单位和文字描述出现错误,随后公告
了《关于重大工程中标的更正公告》。
2、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沟通,要求
公司严格落实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关问责制度,并
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
审核工作力度,提高信息披露文件质量,杜绝类似
的问题再次出现。
3、进一步的整改建议
建议东方新星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审核工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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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工作内容
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文件质量。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28 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新规,募集资金管理与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使用、当前监管形势、相关政策法规解读及相关案
例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董事长及董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公告了《关
事会秘书沟通,要求公司严格落
于重大工程中标的公告》等信息披
实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相关问责
露文件,公司本次信息披露文件中
1.信息披露 制度,并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
个别数据单位和文字描述出现错
中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审核
误,随后公告了《关于重大工程中
工作力度,提高信息披露文件质
标的更正公告》。
量,杜绝类似的问题再次出现。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配合保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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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陈会利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小奇、
曲维孟、胡德新等共 2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是 不适用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公司股东郭虎峰、李晓丹、宫纪晓、兰岩龙、
李凤梧、胡秀艳、李尚武、范晓程、李建兵、郭
达、周楠昕、肖杰共 12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
是 不适用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公司股东杨斌、郭洪杰及其余 154 名自然人
股东共 156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是 不适用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侯光斓、
吴占峰、李玉富、王宝成、奚进泉作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是 不适用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陈会利、曲维孟、胡德新、郭洪杰、王宝成、
奚进泉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还承诺:(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2)所持公司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
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6、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是 不适用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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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
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
进行深入沟通。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 30 日内实
施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
案。
7、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作出书面认定后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及
是 不适用
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
论,依法回购首次发行上市的全部 新股,回购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之和,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需作相应调整。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 是 不适用
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
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为避
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除东方新星外,本人目前未控制任何其他
企业,亦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东方新星所
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今后亦不会直
接或间接以 任何方式从事与东方新星所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二、自本
是 不适用
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东方新星进一步拓展业务
范围,本人及此后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东方
新星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东方新星拓展后
的业 务产生竞争,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
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
纳入到东方新星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10、公司董事(陈会利、曲维孟及胡德新)、监
事(侯光斓、吴占峰及李玉富)、 高级管理人员
(奚进泉、王宝成)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齐景波、
张国良等)参与 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承诺: 是 不适用
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对相
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各方应以陈会利的意思表
示采取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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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1、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会利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如下: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是 不适用
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
责任。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保证减
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若未履行上述承诺
出售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无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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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齐勇燕 董瑞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