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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
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
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
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无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
书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
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
对风险投资项目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
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
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
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公司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
司进行证券投资尚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
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及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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