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原特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
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盈利能力,增强
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会议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怀世 王 琳 陈金坡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