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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6-01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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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旭东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真 
    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上网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依法 在2009 年5 月12 日的《中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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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以及巨潮资讯网站进行了公告, 
    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参会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 5 月27 日(星期三)10:00 在江苏省常州市 
    新北区太湖东路 9 号软件园大楼A 座 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推选董事李世界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 
    委托代理人对《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 人, 
    均为截至2009 年5 月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16,853,300 股、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26.48%,其中,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东(含代理人) 0 人, 
    代表股份 0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社会公众股股东一人以嘉宾身份列席本次会议,未参与登记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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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王斌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6,85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 %;反 
    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 
    会议纪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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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系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签字盖章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周旭东 
    二 OO 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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