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总部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现将本次会议情况
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1)会议通知发出时间:2018 年 4 月 18 日;
(2)会议通知发出方式:书面及通讯方式。
2、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时间:2018 年 4 月 24 日 14:00;
(2)会议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
3、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人数 9 人,其中董事许敏田、许鸿峰、张
俊杰,独立董事牟介刚、甘为民、钟永成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4、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1)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严先发先生;
(2)会议列席人员: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5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及其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8-043)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18 年第
一季度报告全文》。
2、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因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
按照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
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待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
毕,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由 3.69 元/股调整为 3.49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对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44)。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
讯网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严先发、张俊杰先生
构成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公司拟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99.84 万份,涉及激励对象 47 名;
拟注销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23.2 万份,
涉及激励对象 13 名;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
2/5
票共计 48.96 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19 名。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5)。
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
讯网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严先发、张俊杰先生
构成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8.96 万股,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将从 515,804,900 股减少为 515,315,300 股,注册资本将由 515,804,900 元减少
为 515,315,300 元,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正
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议案中“授
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
所提出行权/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
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指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3/5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票期
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附件: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4/5
附件: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5,804,900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5,315,300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5,804,900 股,公司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5,315,300 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15,804,900 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15,315,300 股。
注:《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