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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境内优先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的境内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国烟草
总公司下属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烟草”)、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烟草”)、中国烟草总
公司湖南省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烟草”)、湖南省烟草公司株洲市公司(以下简
称“株洲烟草”)、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烟草”)、湖
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公司(以下简称“邵阳烟草”)、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
司(以下简称“永州烟草”)、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以下简称“郴州烟
草”)、湖南烟叶复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烟叶”)、中国烟草总公司四
川省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烟草”)、四川省烟草公司成都市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烟草”)、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烟
草”)、中国烟草总公司甘肃省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烟草”)、甘肃省烟草公司
兰州市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烟草”)和中维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维资本”)拟合计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0.8 亿股,认购金额为 80 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
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
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
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已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前,收到了关于本
次发行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认
真审阅和论证,现对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江苏烟草、
河南烟草、湖南烟草、株洲烟草、衡阳烟草、邵阳烟草、永州烟草、郴州烟
草、湖南烟叶、四川烟草、成都烟草、广西烟草、甘肃烟草、兰州烟草和中
维资本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所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Paul M. Theil、朱 青、刘世平、苏锡嘉、林 华
                                                    2018 年 4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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