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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
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应根
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
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
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
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2、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
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尽量加大现金
分红的比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事项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通过。
    3、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
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4、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
现金分红。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具体情形确定。
    6、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最近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
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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