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所进行的
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当期总资产、净资产、净
利润。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
订版(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6 月 12 日起施行。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制定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 [2017]
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
版(财会[2017]15 号)和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财会
[2017]30 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7〕30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针对 2017 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新增了“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一)
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等报表项目。将原列报于“营业
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
生的利得或损失列报变更为“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
法,调减 2016 年营业外收入 16,075.25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 16,075.25 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调整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总资产、 净
资产、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公司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