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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公司拟对章程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的,自原预约公告前三十日起算,直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前十日内;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
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
                                     的其他期间。
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证券交
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易所的相关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
                                     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删去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二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一)其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有或控制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
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上市公司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
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 到 1%时;
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二)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
(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百分之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五以上时;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二)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时;          决权;
(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
(四)其持有股份被司法拍卖时;        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其持有股份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时。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
                                      (五)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第六十七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人时
                                      的 2/3 时;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发出召开股东大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会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该次会议拟审议的所有提案在指定网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站上充分、完整的披露,拟讨论的事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事的意见及理由。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增加审议下列
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公司上市
地证券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
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删去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
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
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至少刊登一次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九十七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 第九十六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报的除外。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为“弃权”。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董 第一百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董
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方可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专业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专业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师事务所;                         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董事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董事 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露。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七)公司的股东、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七)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附件:《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二分 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
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 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
责召集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负责召集会议。
    另外,将《公司章程》中的“经理”统一修订为“总裁”,“经理人员”统一
修订为“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长”统一修订为“监事会主席”。由于条款存在
删减,条款编号亦发生相应变化。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18年4月)》
    以上修订尚需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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