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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
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颁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
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以上通知规定,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公司不存在上述事项。
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
“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一)持续经营净利润”、“(二)终止经营净利
润”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
所有者权益、净利润。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
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
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
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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