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遵守职业道 德,按时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能够满 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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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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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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