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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7 年
度 实 现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31,932,271.39 元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19,878,519.25 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 276,511,794.18 元。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利分配政策,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07,690,6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现金分配股利 0.3 元(含税),总
计现金分配股利 30,230,719.23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不转增,
不送红股。
    如果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
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
则相应调整。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
策和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
要求,结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完善了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
建立健全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严格按照制度的
规定实施,具有有效性,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审阅,我们认为《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
事求是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报告期内,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83,6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 18.66%。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
   4、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遵守职业道
德,按时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能够满
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
较高的短期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
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议案。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公司日
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闲置自有
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生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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