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字[2009]012 号
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邹艳冬、李忠出席了于2009 年5 月25 日召开的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09 年5 月9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cninfo.com.cn),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
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
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数
103,46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4%。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
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它人员,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
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表决,通过
了如下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于长敏先生、刘鉴琦先生、田鲁炜先生、
廖卫东先生、刘忠先生、赵世芝先生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武春友先生、王学先先生、周颖女士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李俊修先生、由向义先生、骆艾峰先生
出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
表监事滕建国先生、戴福宁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上述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法定数额以上有效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一致。3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邹艳冬
李 忠
二OO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