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旅游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律师就公司于2009
年5 月25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9 日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5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程
迎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 人,代表股份
212,638,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5.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13,199,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的2.8%。经核查,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喻荣虎
2009 年5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