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
二○一八年四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
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和要
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重大事项、交易、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对于发生 2、3、4、8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其他上
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的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累计计算。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9、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1、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1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
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7、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8、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日常经营业务合同:
1、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20%以上(如下属子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上述指标计算中的计算基数以该子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为准);
2、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上述第1项合同的进
展情况;
3、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
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 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
本(分)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
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
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十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的情况说明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
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