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稳健、持续发展,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责、权、利对等
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营销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确定董事、监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管
理 机构。具体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其他岗位职
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标准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
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年度薪酬确定依据:按其岗位性质,根据其在经营、
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和责任目
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综合确定。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金、绩效奖
金组成,其中:基本薪金固定发放,绩效奖金按考核结果发放。每年具体的基本薪
金标准及绩效奖金分配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
第九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
和收回对其发放的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者独立
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发放薪酬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薪资增
幅水平、通胀水平、岗位分工调整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
要。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
年度审计结果,确定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额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