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促进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
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
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要求。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经营汇报与实地考察。 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期间,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独立董事
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可以书面方式或访谈方式
进行。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安排和协助实施,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审计安排及材料提供。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会计师见面会。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不迟于
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
人签字。
第六条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年报书面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工作条件。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
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买卖股票限制。在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第十一条 解释与修改。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