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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大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倡导理性投资,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得以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
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的原则,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2.充分、准确、完整的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信息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原则,避免和防止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损害
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3.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
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5.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并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 、企业的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
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 搜索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
务政策的信息,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合理地进行信息披露;回答
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决策层;
    3、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其中定期报告中
必须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准备会议材料;
    5、投资者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6、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经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关系;
    7、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正确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9、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0、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或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 业绩说明会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上述规定要
求的媒体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进行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
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座谈沟通,避免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
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
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
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
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
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做好记录,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证证券交易所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
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事务
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5、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
 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
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除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
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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