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
起施行。该准则要求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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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
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17 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
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财政部
发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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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涉及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编制的 2017 年度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
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
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
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将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营业外收支。
公司编制的 2017 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
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调整至新增的“资产处
置收益”科目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
止经营净利润”科目,同时根据文件要求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格式进行调
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
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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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
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
特此公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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