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午在公司召开,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以部分自有资产抵押至银行申请授信
及贷款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云南三鑫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云南三鑫本次拟以部分自有资产抵押至银行申请
授信及贷款不会给公司及云南三鑫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符合公司
及云南三鑫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三)关于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东坡区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并投
资建设透析系列产品生产基地,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血液透析
系列产品产能、完善血液透析系列产品市场布局,有效降低透析
系列产品特别是透析液产品的经营成本,提升公司血液透析系列
产品综合效益及公司的竞争实力,为公司未来业务扩张和长远发
展奠定基础。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眉山
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合同书并投资建设透析系列产
品生产基地。
(四)关于对外投资在四川眉山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在四川眉山设立子公司事项进行
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
于完善公司血液透析产品特别是透析液(粉)的市场布局,提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在四川眉山设立
全资子公司。
(五)关于终止对外投资在成都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终止对外投资在成都
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内容、公允性、履行的决策程序等进行
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终止对外投资在成都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成都三鑫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公司亦没有实际出资。本
次终止对外投资在成都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终止外投资在成都设立子公司暨关
联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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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冠新 虞义华 周益平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