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获得豁免要约收购公司义务批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批复情况
2009 年5 月21日,公司收到山东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化集团”)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94 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证监会对中海炼化公告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2、核准豁免中海炼化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持有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361,048,878 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公司361,048,878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收购情况详见我公司于2009 年5 月2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二、有关上述事项的重要进展过程及信息披露情况:
1、双方签署股权划转协议
2008 年9 月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潍坊市国资委与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划转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划转协议》),潍坊市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51%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举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股权划转协议》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并获得批复
2009 年4 月2 日,公司接到海化集团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9 〕219 号《关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潍坊市国资委持有的其51%的国有股权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无偿划转给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2009 年4 月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3、2009 年5 月18 日获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股权过户等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