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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
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
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
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7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56,091,993.42 元,以 2017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 65,350,218.02 元
为 基 数 , 提 取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6,535,021.80 元 , 加 上 初 期 未 分 配 利 润
308,977,747.14 元,减去报告期已经分配股利 8,066,850.00 元,可供分配的利
润为 350,467,868.76 元。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股本
322,674,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
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
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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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
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 2017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7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17 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7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7 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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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
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2017 年度,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五、对《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并发表
意见如下:
    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
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过了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
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交易的关联董事就上述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
法定程序。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发展,对公司发展
有积极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损害关
联股东的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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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2017 年董事、监事、高管工作考核及薪酬发放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相关
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定与发放是合理有
效的。
    八、对《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章程》进
行的修改,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相关章程条款,更好的维护公司广
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前述修改《公司章程》事项,我们一
致表示同意。
    九、对《关于公司会计准则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以及《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18 年 4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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